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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幾日,河南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廳發(fā)布“關于《河南省低效失效大氣污染治理設施排查整治實施方案(征求意見稿)》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”,文中提及加強VOCs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的6點具體要求,如下:
1、除安全考慮和特殊工藝要求 外,禁止開啟稀釋口、稀釋風機。
2、采用燃燒工藝的,有機廢氣濃度低或濃度波動大時需補充助燃燃料,保證燃燒設施的運行溫度在設計值范圍內,RTO 燃燒溫度不低于760 攝氏度,催化燃燒裝置燃燒溫度不低于300攝氏度;對于采用將有機廢氣引入高 溫爐、窯進行焚燒的,有機廢氣應引入火焰區(qū),并且同步運行。
3、VOCs 燃燒(焚燒、氧化)設備的廢氣排放濃度應按相關標準要求進行氧含量折算。
4、對于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工藝的,應按設計要求定期更換活性炭,顆粒狀、柱狀活性炭碘值不應低于800毫克/克,蜂窩狀活性炭碘值不應低于650毫克/克;采用非連續(xù)吸附-脫附治理工藝的,應按設計要求及時解吸吸附的VOCs,解吸氣體應采用有效處理工藝處理后達標排放,現場檢查時應監(jiān)測脫附期間 VOCs 排放濃度和去除效率達標情況。
5、采用冷凝工藝的,不凝尾氣的溫度應低于尾氣中污染物的液化溫度,對于油氣回收,采用單一冷凝回收工藝的,冷凝溫度一般應控制在-75℃以下。
6、對于 VOCs 治理產生的廢吸附劑、廢催化劑、廢吸收劑等耗材,以及 含VOCs 廢料、渣、液等,應密閉儲存,并及時清運處置;鼓勵儲存庫設置VOCs廢氣收集和治理設施。
【文章標簽】 催化燃燒裝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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